# 1 - 5 為何說政府棄守醫藥研發的基本守則 ?

2021-09-25

林龍鋒 110/8/16

我們前一篇提到,藥品上市前必須要經過三期試驗,證明安全、有效,才能上市。 而且上市之後,政府、醫療體系,還有責任追蹤在實際應用上的各種不良反應,以及實際的效果,加以統計、研究。

同時,紐倫堡公約(二次大戰審判納粹戰犯之後訂下的保障個人人權的公約)第一條,就是規定在做人體生物試驗之前,必須要取得被試驗者的「志願同意」。

而且,這同意還附帶一些條件:
這人必須是能夠成熟表達自己意願的,同時不得使用詐騙、欺瞞、直接或間接強迫手段,誘使或逼迫個人簽下同意書。


但是針對這次新冠肺炎的疫苗,這些原則都被棄守!

  • 第一個棄守的是不必通過3期完整試驗,就可以搶先上市。
    這叫做 EUA(緊急使用授權),等同是,政府開後門,讓藥廠直接拿全體人類做試驗。
    但是,只要是民眾還可以自由選擇,自己做決定,我們還不能說是「拿全體人類做試驗」。

  • 第二個棄守的是,完全免除藥廠的責任。

    即便試驗死了人,也不必賠償。
    我們的簡單邏輯告訴我們,一個必定會賺錢卻不必為後果負任何責任的制度,
    都必將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 第三個棄守的是,政府完全不提供民眾該有的知的權利,被施打疫苗的民眾,沒有人被告知他們應該在施打前要先研讀疫苗的內容物和副作用警告,只是草草的被要求簽張同意書,這是惡意欺瞞。

    更有甚者,以剝奪工作權、行動自主權的方式,變相的強迫施打
    這已經違反紐倫堡公約,屬於戰犯等級的行為了!
    而且,這已經是「拿全體人類做試驗」,是針對全體人類的犯罪了!


我們在#1-7直接從台灣衛福部網站的統計數據裡,我們會看到新冠肺炎疫苗施打的「慘烈副作用」,這麼高的死傷人數,非但無法讓政府停下腳步,即便暫停一下也好,反而,還說要加緊打第三劑疫苗? 這是甚麼邏輯? 難不成在當官的都是無法思考的喪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