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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龍鋒 110/8/16
我們前一篇提到,藥品上市前必須要經過三期試驗,證明安全、有效,才能上市。 而且上市之後,政府、醫療體系,還有責任追蹤在實際應用上的各種不良反應,以及實際的效果,加以統計、研究。
同時,紐倫堡公約(二次大戰審判納粹戰犯之後訂下的保障個人人權的公約)第一條,就是規定在做人體生物試驗之前,必須要取得被試驗者的「志願同意」。
而且,這同意還附帶一些條件:
這人必須是能夠成熟表達自己意願的,同時不得使用詐騙、欺瞞、直接或間接強迫手段,誘使或逼迫個人簽下同意書。
但是針對這次新冠肺炎的疫苗,這些原則都被棄守!
即便試驗死了人,也不必賠償。
我們的簡單邏輯告訴我們,一個必定會賺錢卻不必為後果負任何責任的制度,
都必將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更有甚者,以剝奪工作權、行動自主權的方式,變相的強迫施打。
這已經違反紐倫堡公約,屬於戰犯等級的行為了!
而且,這已經是「拿全體人類做試驗」,是針對全體人類的犯罪了!
我們在#1-7直接從台灣衛福部網站的統計數據裡,我們會看到新冠肺炎疫苗施打的「慘烈副作用」,這麼高的死傷人數,非但無法讓政府停下腳步,即便暫停一下也好,反而,還說要加緊打第三劑疫苗? 這是甚麼邏輯? 難不成在當官的都是無法思考的喪屍?